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下列何者應避免與水接觸?
- A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無機過氧化物
- B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塊狀硫磺
- C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汽油
- D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氧化氫
正解 A —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無機過氧化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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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危險特性,特別是禁水性物質的辨識。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公共危險物品分類,第一類為氧化性固體,其中的無機過氧化物(如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遇水會劇烈反應放出氧氣並產生大量反應熱,形成助燃與升溫的雙重危險,故其儲存及處理應避免與水接觸,滅火亦不得用水系滅火藥劑。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第一類之無機過氧化物:屬禁水性的氧化性固體,遇水放氧兼放熱,是本題要辨識的對象,正確。
- (B)
第二類之塊狀硫磺:為易燃固體,本身不與水反應,因粉塵飛揚與靜電才是其風險,反而可用水霧冷卻抑制。
- (C)
第四類之汽油:為易燃液體,比重小於水且不溶於水,忌用「柱狀水」以免浮油擴散,但危險特性是揮發與蒸氣爆炸範圍,不是與水起化學反應。
- (D)
第六類之過氧化氫:為氧化性液體,本身即以水溶液形態存在並可用大量水稀釋降低危險度,與水接觸不生禁水性反應。 四個選項中只有無機過氧化物具備「遇水即起化學反應並同時放出助燃氣體與反應熱」的雙重特性,其餘三者與水接觸皆屬物理性混合或稀釋。
記憶點
看到「無機過氧化物」就想到遇水放氧放熱,禁水;過氧化氫雖也含過氧,卻是可以用水稀釋的液體。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公共危險物品六大分類是本科最基礎也最常考的骨架: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與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其中「禁水性」的觀念橫跨第一類與第三類,考生最容易混淆。
第三類是名符其實的禁水性物質,例如鈉、鉀、金屬鋰與碳化鈣:鹼金屬遇水生成氫氧化物並釋出氫氣,反應熱足以直接點燃氫氣造成爆炸;碳化鈣遇水生成乙炔,其爆炸範圍極寬。第一類的無機過氧化物則是「氧化性固體中的禁水者」,過氧化鈉遇水生成氫氧化鈉並放出氧氣,同時放出大量熱,若旁邊有可燃物即形成富氧環境下的猛烈燃燒。因此第一類雖整體以氧化性為主要危險,命題者專挑無機過氧化物來考「例外中的例外」。
對照記憶表可以這樣抓:遇水生氫者為鹼金屬(第三類);遇水生氧者為無機過氧化物(第一類);遇水生乙炔者為碳化鈣(第三類);遇水無反應但浮於水面擴大火面者為第四類油品。滅火藥劑選擇隨之不同——禁水性物質適用乾砂、膨脹蛭石、碳酸氫鹽類乾粉,而非水或泡沫。
第六類的過氧化氫值得單獨澄清:它是氧化性液體,市售與工業用多為水溶液,濃度愈高分解放氧愈劇烈,其危險在於接觸有機物、金屬離子或受熱時的自加速分解,法規上以濃度作為列管門檻,處置原則反而是大量水稀釋與冷卻,正好與第一類無機過氧化物相反,這組對照幾乎每隔幾年就出現一次。
硫磺在本題被列為誘答,是因為它兼具粉塵爆炸與燃燒生成二氧化硫的毒性風險,容易讓人誤以為忌水;但題幹限定「塊狀」,粉塵風險已被排除,更凸顯其與水無反應的本質。
延伸考點連結:同一辦法另訂各類物品的管制量、混載與同一室儲存的禁止組合(氧化性物品與易燃固體不得同室)、以及標示牌上「禁水」「禁火」字樣的規定,都與物質危險特性一脈相承,宜整組記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