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百貨商場收容人員之計算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包括從業員工數
- B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3 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 C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5 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 D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應列為其他部分核算
正解 C — 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5 平方公尺所得之數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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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收容人員計算規定中,百貨商場之計算方式與各部分之除數。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收容人員計算之規定,百貨商場之收容人員為從業員工數,加上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其樓地板面積除以3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再加上其他部分以樓地板面積除以4平方公尺所得之數。本選項將其他部分之除數寫成5平方公尺,除數放大會使收容人員被低估,與規定不符;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收容人員之計算包括從業員工數,因為員工同樣是避難對象,不得只算顧客。
- (B)
正確。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因人員停留密度高、且多為坐姿佔位,除數採3平方公尺。
- (C)
錯誤。其他部分之除數為4平方公尺,本選項寫成5平方公尺。
- (D)
正確。百貨商場之櫥窗部分應列為其他部分核算,不得因無顧客進入而排除於面積計算之外。
記憶點
百貨商場記「員工+飲食休息除3+其他除4,櫥窗算其他」——被改動的是那個4。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收容人員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裡的樞紐概念,它同時決定多項設備的設置門檻與規模:例如標示設備、避難器具的應設具數、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廣播設備的設置與否,都以收容人員為判斷因子。制度設計上以「樓地板面積除以每人所需面積」推估人數,除數愈小代表人員密度愈高,因此除數本身就是對場所使用型態的風險評價:飲食或休息部分人員久留、坐定不動,密度高故除以3;賣場動線區人員流動、佔位較鬆,故除以4。理解這層邏輯,就不必死背表格,只要判斷「這個空間人擠不擠」即可回推除數大小關係。
計算實例可幫助鞏固:某百貨樓層供飲食部分600平方公尺、其他部分1,200平方公尺、從業員工40人,其收容人員為40+600÷3+1,200÷4=40+200+300=540人。若誤用除數5計算其他部分,將得到40+200+240=480人,少算60人,設備規模判定即可能整級下修,這正是命題者要考生辨識的風險。
易混淆概念對照:一是「收容人員」與「使用人數」——前者是法規推估值,後者是實際人數;二是各類場所除數不同——集會、餐飲、遊藝場所與百貨商場的計算欄位並不共用,跨場所套用是常見失分原因;三是「櫥窗、走廊、樓梯」等附屬空間之歸屬——櫥窗依規定列入其他部分核算,不得排除。
相關考點連結:同一條文會延伸至避難器具應設具數的計算、標示設備之免設條件、以及收容人員與「甲類、乙類場所」分類交互作用後的應設設備判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