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 7 條規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幾日內,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 A10
- B15
- C20
- D30
正解 B — 15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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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完成後,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之法定期限日數。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9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關於檢修申報之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 7 條所定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將檢修結果依規定格式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此一日數係為使檢修結果保持時效性,避免報告書內容與現場狀況脫節,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0 日錯誤。十日是若干行政程序常見的陳報期間,但檢修申報之法定期限並非十日,屬於典型的近似數字誘答。
- (B)
15 日正確。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申報,為檢修申報制度的核心期限,亦是檢修申報書受理與逾期舉發認定的起算基準。
- (C)
20 日錯誤。條文並無二十日之申報期間,此數字在消防法規中多見於其他行政通知,不適用於檢修申報。
- (D)
30 日錯誤。三十日常見於改善期限、限期改善通知等場合,與檢修結果申報的期限性質不同,不可混用。
記憶點
檢修做完「半個月內」要申報——十五日是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的唯一法定日數。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檢修申報制度的設計邏輯,是把消防安全設備的日常維護責任明確歸屬於場所管理權人,再由具專業資格者執行技術判斷,最後以申報作為行政機關的監督接口。《消防法》第 9 條要求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並「將檢修結果報請消防機關備查」,檢修頻率則依場所類別區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部分高危險場所,外觀、性能檢查與綜合檢查的期程較密;一般場所則以較長週期辦理。申報期限訂為檢修完成後十五日,是在「留給業者彙整報告書的合理時間」與「維持結果時效」之間取平衡——若期限過長,報告內容與現場狀況可能已經改變,備查將失去意義。
數值記憶上,消防法規中的期間可整理成一組對照:檢修完成後申報為十五日;限期改善多以三十日為常見上限;各類申請案件的補正期間則另依行政程序規定。把「十五日=申報」單獨釘住,其餘三十日類的數字歸為「改善、補正」一族,便不易在選擇題中被相近數字帶走。
易混淆概念有二:其一,檢修申報與竣工查驗不同。竣工查驗是新設或變更設備後的「上線前把關」,由審查、測試、查驗程序完成;檢修申報則是設備已上線後的「定期健檢」,兩者的申請人、文件與期限體系各自獨立。其二,委託對象有兩種法定選擇:一是檢修專業機構,二是《消防法》第 7 條所定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管理權人擇一委託即可,但責任主體始終是管理權人本人,不因委託而移轉,這也是命題常設的陷阱——把「檢修人員應申報」寫成正確敘述即屬錯誤,法定申報義務人是管理權人。
相關考點延伸:同一條文群常與檢修結果不實之處罰、未依限申報之裁罰、檢修專業機構之管理辦法合併命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另就報告書格式、外觀檢查與性能檢查項目有細部規定,亦是行政函釋題的高頻出處。作答時只要記住「義務人=管理權人、期限=十五日、對象=當地消防機關」,即可涵蓋此類題型的多數變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