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處所何者不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 A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 30 公尺以下之居室
- B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 C集合住宅之居室
- D工作場所中,未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正解 D — 工作場所中,未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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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關鍵在工作場所是「設有」還是「未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9 條,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者共六款,其中第五款為「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理由是該部分已被固定機械占據、平時不供人員滯留。反之,未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仍是人員可能通行、停留的空間,不在免設之列,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屬第 179 條第一款,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得免設。
- (B)
屬第二款,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停電時仍有自然光可辨識方向,得免設。
- (C)
屬第三款,集合住宅之居室因住戶熟悉自宅動線且面積有限,條文明列得免設。
- (D)
第五款之免設對象限於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未設有者反而應依規定設置,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免設六款記「三十公尺、有採光、集合住宅、球道、有機械、廁所機械室」;沒有機械的工作場所仍要設。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緊急照明設備的規範必須「應設」與「得免設」兩條並讀。第 24 條列出應設場所:各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特定場所之居室、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以及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末項並授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
第 179 條的六款免設處所,背後其實只有三種理由:其一是逃生距離短且位於避難層,停電後憑記憶與外部光線即可離開(第一款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其二是本身有自然採光或使用者對環境熟悉(第二款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第三款集合住宅之居室);其三是空間性質特殊、平時不供人員滯留(第四款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第五款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第六款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把六款歸成三類,就不必逐條死記。
本題把第五款的要件反過來寫,是這一條最常見的命題手法。相同手法也出現在第 146 條免設標示設備的規定: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主要出入口者,避難層步行距離二十公尺以下得免設出口標示燈、四十公尺以下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三十公尺以下得免設避難指標,數字只要對調就成陷阱。
答題順序也不能顛倒:先以第 24 條判斷該場所、該居室是否落入應設範圍,確定要設之後,才輪到第 179 條逐處扣除得免設的部分。若一開始就從免設條文出發,遇到「不得免設」這種雙重否定的問法極易誤判。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