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若滅火器未滿 18 公斤者應在多少公尺以下?

  1. A0.5
  2. B1
  3. C1.5
  4. D2

正解 C — 1.5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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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滅火器設置高度之判定,以滅火器重量 18 公斤為界,區分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最大距離,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滅火器外觀檢查判定要領。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滅火器應設於取用方便之處,並依重量限制高度:未滿 18 公斤者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18 公斤以上者因搬運不易,應在 1 公尺以下。檢修申報作業基準之外觀檢查即照此判定。題目條件為未滿 18 公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0.5 公尺非本條所定之任一級距,過低反而不利取用。

  2. (B)

    1 公尺是 18 公斤以上滅火器適用之上限,與題目重量條件相反。

  3. (C)

    1.5 公尺正是未滿 18 公斤滅火器本體上端距樓地板面之法定上限。

  4. (D)

    2 公尺超過條文上限,一般人站立時亦難安全取下。

演算步驟

  1. 判定式:以重量 W 與界限值 18 kg 比較決定高度上限 h。
  2. 步驟一:W < 18 kg → h ≤ 1.5 m;W ≥ 18 kg → h ≤ 1.0 m。
  3. 步驟二:本題 W < 18 kg,代入第一式得 h ≤ 1.5 m。
  4. 結果:最大設置高度 = 1.5 公尺。

記憶點

十八公斤一條線:輕的掛 1.5 公尺以下,重的放 1 公尺以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滅火器高度限制的立法理由完全來自人因工程:滅火器必須在起火初期數十秒內被任何一位在場者取下並帶到火點,因此設置高度要同時滿足「看得到、搆得著、拿得穩」。以國人平均身高計算,站立時舉手可穩定握持並承受重量的位置約在 1.5 公尺上下,超過此高度取用時必須墊腳或跳取,重物墜落反而造成二次傷害;而 18 公斤以上之大型滅火器(多為推車式以外之大容量手提式)重心高、單手無法控制,故再降一階到 1 公尺以下,讓使用者能以雙手自較低位置抱取。

與本題同組必背的滅火器設置數值還有:設置場所之步行距離在 20 公尺以下(避免使用者為取滅火器而遠離避難方向);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置標識;具有腐蝕性或高溫之場所應有防護措施。步行距離 20 公尺與高度 1.5 公尺是最常一起入題的組合,記法是「二十步取得、一米五取下」。

單位與判定上的常見錯誤有二:一是把「本體上端」誤讀為「握把」或「本體下端」,條文明文以本體上端為量測基準;二是把 18 公斤誤記為藥劑重量,實際上係指滅火器整體重量。此外,滅火器適用火災類別(A 類普通、B 類油類、C 類電氣、D 類金屬)與藥劑種類(乾粉、二氧化碳、泡沫、水系統)之對應,是同一章節另一組高頻考點,命題者常把設置高度題與適用類別題交錯出現。

檢修面向上,滅火器之外觀檢查包含設置狀況、本體容器有無變形腐蝕、安全插梢與封條完整性、壓力指示器指針是否在綠色範圍;性能檢查則涉及藥劑狀態與容器耐壓,判定不良時應更換或整理。※ 滅火器相關條號與耐用年限規定歷年曾修正,適用請以最新公布條文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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