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內,進行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 A10 日
- B15 日
- C20 日
- D30 日
正解 D — 30 日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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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 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申請換發證書之法定期間。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應記載檢修機構名稱、法人組織登記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代表人、有效期限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證書」。題幹問的正是這個換發期間,條文寫的是三十日,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10 日:該辦法就證書換發並未定十日之期間。
- (B)
15 日:十五日是同辦法第 11 條 所定期間,適用於檢修機構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有僱用、解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管的是人員異動而非證書。
- (C)
20 日:候選條文未見二十日之期間規定。
- (D)
30 日:與第 6 條第 2 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逐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記憶點
人員異動十五日報備查,證書記載事項變更三十日申請換發。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檢修專業機構這套制度的骨架在《消防法》第 9 條: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中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其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之場所,得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同條末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修機構之申請許可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許可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等事項訂定辦法,本辦法即據此而來;辦法第 2 條 也自我定義,檢修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
把本辦法的時程整理成一條時間軸,數字就不會混:申請階段,第 4 條 要檢具申請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消防設備師(士)資格證書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明、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業務執行規範、檢修作業手冊與繳費證明;第 5 條 規定書面審查合格後應實地審查,實地審查合格者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已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始予許可發證,該保險最低金額為每一次事故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且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維持階段,第 6 條 證書有效期限三年、記載事項變更三十日內申請換發;第 11 條 人員異動十五日內報請備查。延續階段,第 16 條 規定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未依規定辦理的後果也要一併記:《消防法》第 38 條 定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違反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另本辦法第 7 條 列有應撤銷或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之六種情形,第 19 條 則列出不予延展且於三年、一年、六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之情形,常與本題一併命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