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 106 年實施 A1、A2、A3 新式火災認定方式,下列有關 A2 火災認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是指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 B是指造成人員受傷之火災案件
- C是指涉及糾紛、縱火案件
- D是指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
正解 A — 是指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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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106 年起實施的 A1、A2、A3 火災案件分級,考 A2 的認定範圍。
正解理由
這套分級以「人命損害嚴重度」與「是否尚有待釐清的爭點」兩個變數決定調查層級:造成人員死亡者列為 A1,屬最高等級,須投入最完整的火災原因調查資源;A2 則是未達死亡程度但仍具調查必要者,包含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或縱火、起火原因待查等案件;其餘無人傷亡且原因單純者為 A3。題目問 A2 認定何者錯誤,人員死亡屬 A1 而非 A2,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造成人員死亡之案件屬 A1,是分級中最高的一級,把它寫成 A2 即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應選者。
- (B)
造成人員受傷之案件雖無死亡,仍涉及人命損害,依分級列為 A2,須完成完整的原因調查。
- (C)
涉及糾紛或縱火之案件有刑事與責任釐清需要,爭點未明,依分級列為 A2。
- (D)
起火原因待查之案件因原因尚未確定、具調查價值,同樣列為 A2,不得逕以一般案件簡化處理。
記憶點
死亡是 A1、受傷與有爭議待查是 A2、單純無傷亡是 A3;看到「死亡」兩字先想 A1。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套分級的命名沿用了既有的統計慣例:道路交通事故長期以 A1(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A2(受傷或逾 24 小時死亡)、A3(僅財物損失)區分,消防機關自 106 年起把類似的三級概念導入火災案件,用意是讓有限的火災原因調查人力,依案件的嚴重度與調查價值分配。分級決定的是調查層級、期限與報告格式:死亡案件屬最高級,須由火災原因調查專責人員到場,必要時請求上級機關支援鑑定;涉及受傷、縱火、糾紛或原因待查者次之,仍須完成完整的原因調查與書面報告;無人傷亡且原因明確的一般案件則以簡化程序處理,避免人力被稀釋在低調查價值的案件上。
作答技巧:這類題目的誘答幾乎都出在「把 A1 的定義塞進 A2」或反過來。只要記住分級的核心變數是人命損害嚴重度與爭點是否釐清,就能自行推回去——死亡歸 A1;受傷、縱火、糾紛、原因未明歸 A2;其餘歸 A3。題目問「何者錯誤」時,先掃出唯一屬於 A1 的敘述即可,不必逐項細究。
易混淆對照:A1、A2、A3 是「案件分級」,與火災統計上的起火原因分類(電氣因素、爐火烹調、菸蒂、縱火、機械設備等)是兩套完全不同的系統,也與建築物用途分類無關;考題有時會把起火原因分類的名詞混進選項,要看清楚問的是哪一套。
相關考點:火災原因調查的判斷來源(現場燃燒痕跡與倒塌方向、關係人筆錄、物證鑑定、監視影像與報案紀錄)、火場的管制與勘查時機,常與本題同一章節一併命題。另一個常見延伸是分級與統計口徑的關係:同一起火災的死亡人數認定、受傷程度界定,都會直接影響案件被歸到哪一級,因此題目偶爾會以「某案有人送醫後不治」這類情境問應歸何級,判斷關鍵仍回到有無死亡結果。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