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設置滅火器,其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儲槽設置 2 具以上
- B加氣站用火設備處所設置 2 具以上
- C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 3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 D每具滅火器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正解 D — 每具滅火器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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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8 條把高壓氣體類場所的滅火器分成兩層來規定——各種場所各須設置幾具,以及每一具應具備的滅火效能值下限;四個選項即在這兩層數值之間交叉設誘答。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8 條第六款,「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選項 D 所稱油類火災十個以上與條文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同條第二款為「儲槽設置三具以上」,本選項寫 2 具,具數不足;設二具的是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另須每五十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 (B)
同條第三款第三目為加氣站「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不是 2 具;需四具以上的是儲氣槽區,兩者被對調。
- (C)
同條第六款普通火災為四個以上滅火效能值,3 個低於下限,且此為每一具滅火器均須達到的能力,不得以多具合計。
- (D)
與第 228 條第六款「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逐字相符,為正解。
記憶點
具數記「槽三具、槽區四具、加氣機一具、用火處所一具」,效能值記「普四油十」,兩組分開背就不會互相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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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是把「具數」與「能力」兩件事寫在同一條的典型條文,考題常把兩者的數字互換來設誘答,拆解成兩層來記最有效。第一層是具數: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增設一具;儲槽設置三具以上;加氣站再細分四種情形——儲氣槽區四具以上、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第二層是能力與配置: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設於屋外者,滅火器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
立法上,這一編是針對高風險場所所設的加重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洩漏後與空氣混合,火勢發展速度遠快於一般場所,滅火器必須「隨手可及」且「單具能力夠強」,所以步行距離訂得比一般場所嚴格,滅火效能值也拉高,並要求屋外設置者防雨,避免藥劑受潮結塊而失效。
相關考點連結:第 207 條規定這些場所「應設置滅火器」,是本條的授權前提;第 229 條規定冷卻撒水設備之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若以厚度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並符合條文所定外側被覆條件者,撒水量得減半,水源容量在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第 231 條規定射水設備的室外消防栓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六十三毫米、長度二十公尺消防水帶二條,同時使用時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滅火器負責初期、冷卻撒水負責降溫防止儲槽破裂、射水設備負責遠距離防護,三者的分工是本編的整體架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