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販賣場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 B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C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樓地板面積應在 10 平方公尺以上
- D窗戶及出入口得裝設玻璃門窗
正解 A — 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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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販賣場所的位置構造要件,尤其是設置樓層、防火門窗時效、調配室面積與玻璃材質。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一款,第一種販賣場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同辦法第 69 條第一款第一目對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販賣場所也明定「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兩條對販賣場所的樓層限制完全一致,選項所述與條文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與第 17 條第一款、第 69 條第一款第一目文字相符,敘述正確。
- (B)
窗戶及出入口設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第 17 條第三款第四目所定為「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一小時以上者是第四款第四目的調配室出入口,把一般開口的時效整體拉高即與條文不符。
- (C)
調配室樓地板面積在 10 平方公尺以上:第 17 條第四款第一目為「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十平方公尺是上限,本選項把上限讀成下限。
- (D)
窗戶及出入口得裝設玻璃門窗:第 17 條第三款第五目規定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並非可任意採用一般玻璃。
記憶點
販賣場所一律落在地面層;開口三十分鐘、調配室六到十平方公尺、玻璃要鑲鐵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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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 7 條先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分成販賣場所與一般處理場所,販賣場所再依管制量倍數細分:第一種販賣場所是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且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者,第二種則是達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者。本題檢驗的就是第一種販賣場所的位置構造要件,骨架全在第 17 條:位置上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並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構造上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一律要求防火構造,樑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建造,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開口部則分兩層:窗戶及出入口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調配室是另一組高頻考點: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應以牆壁分隔區劃,地板為不滲透構造並設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出入口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可見同一條文裡防火時效就有三十分鐘與一小時兩級,分辨關鍵是「一般開口三十分鐘,調配室出入口與有延燒之虞部位一小時」;同樣的兩級體例也出現在第 15 條的製造場所與一般處理場所。
橫向對照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販賣場所規定於第 69 條,同樣要求設於地面層、牆壁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不得使用火源,並於儲氣量八十公斤以上時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正因兩套規定的「地面層」要求一致,本題不必先確認題幹指的是哪一種販賣場所也能判斷。命題者慣用手法就是把六與十、三十分鐘與一小時對調,記憶時可用「販賣在地面、開口半小時、調配六到十、調配門一小時」一組口訣收束。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