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進行性能檢查時,檢知區域警報裝置其音壓在距 1 公尺處應為多少分貝以上?
- A70
- B65
- C60
- D55
正解 A — 70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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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性能檢查中,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判定基準。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就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定之性能檢查判定要領,檢知區域警報裝置動作時,於距該裝置 1 公尺處量測之音壓應在 70 分貝以上,方屬合格;此值與設置標準對該裝置之規格要求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70 分貝,即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距 1 公尺處之音壓下限,為正解。
- (B)
65 分貝低於判定基準,屬不合格範圍;此數值常與其他警報裝置之音壓混記而成為誘答。
- (C)
60 分貝為一般環境噪音量級,在瓦斯使用場所常被背景音掩蓋,不足以達到警示效果,並非本裝置之基準。
- (D)
55 分貝更低於前述各值,與警報裝置須在使用瓦斯之居室內確實喚起注意的功能要求不符。
演算步驟
- 判定式:實測音壓 L(dB,距警報裝置 1 公尺)≥ 70 dB → 合格;
- 本題所問即為該門檻值 L = 70 dB。
- 輔助檢核:音壓隨距離每加倍約衰減 6 分貝,故距 2 公尺處對應約 64 分貝、距 4 公尺處約 58 分貝,量測距離必須固定為 1 公尺方能與基準比對。
記憶點
瓦斯漏氣的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距 1 公尺量到 70 分貝以上才算合格。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由檢知器、警報裝置與受信總機三部分構成,其中警報裝置又細分為瓦斯漏氣表示燈、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與主音響裝置,三者功能與判定基準各異,是本科目最容易記錯的一組數值。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設於檢知器所在之檢知區域內,目的是讓該區域內的人立即察覺並停止用氣、開窗通風,因此音壓要求須高於一般室內背景噪音;瓦斯漏氣表示燈則設於檢知器所在居室出入口附近,供人在走廊即可辨識漏氣位置,判定重點是亮燈與前方數公尺處能否明確識別;主音響裝置設於受信總機處,供值班人員接收。
數值對照可整理如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距 1 公尺處音壓 70 分貝以上;受信總機自檢知器動作至發出警報之時間,不得超過 60 秒;檢知器動作濃度基準為爆炸下限四分之一以上時應發出警報,此設定即為在達到危險濃度前預留四倍安全餘裕。檢知器設置位置則依燃氣比重分流:比空氣輕者(如天然氣)裝設於天花板下方 30 公分範圍內,且距瓦斯燃燒器具或導管貫穿處水平距離 8 公尺以內;比空氣重者(如液化石油氣)裝設於距地面 30 公分範圍內,水平距離 4 公尺以內。這組「輕的貼天花板 8 公尺、重的貼地板 4 公尺」是高頻考點。
音壓量測本身也有一致的方法論。分貝為對數尺度,音壓級每增加 6 分貝約相當於距離減半,因此量測距離未固定即無法比較,法規統一以距裝置 1 公尺為基準點;量測時應注意背景噪音,若環境噪音接近判定值,須先扣除背景影響或改於安靜時段實施。
易混淆概念對照: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雖名稱相近,前者偵測的是未燃燒的可燃氣體濃度,屬預防爆炸的設備;後者偵測的是火災生成的煙、熱、火焰,屬火災發生後的通報設備,兩者的檢知原理、動作門檻與音壓規定各自獨立,切勿互相套用。
相關考點連結:本主題常延伸考檢知器不得設置之位置、警報分區與檢知區域的劃設,以及外觀檢查與性能檢查項目之區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