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瓦斯漏氣檢知器之設置,當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小於 1 時,應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水平距離 A 公尺以內;當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 1 時,應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水平距離 B 公尺以內,其中 A 及 B 分別為:
- AA=5;B=4
- BA=8;B=4
- CA=5;B=8
- DA=8;B=5
正解 B — A=8;B=4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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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一條,瓦斯漏氣檢知器依瓦斯對空氣比重不同,而有兩套水平距離與裝設高度。
正解理由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檢知器「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同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比重大於一時,「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故 A=8、B=4,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A=5 非條文所定,比重未滿一者應為八公尺以內;B=4 雖與比重大於一者相符,整組仍不成立。
- (B)
A=8、B=4,分別與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所定相符,為正解。
- (C)
A=5 非條文所定;B=8 則把比重未滿一之八公尺誤置於比重大於一之情形。
- (D)
A=8 正確,但 B=5 與比重大於一者所定四公尺不符。
記憶點
比重未滿一(會往上飄)水平八公尺以內、檢知器下端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內;比重大於一(會往下沉)水平四公尺以內、檢知器上端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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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條的整體邏輯是跟著瓦斯的擴散方向走。比重未滿一的瓦斯(如天然氣)漏出後往上升並沿天花板擴散,檢知器要設在高處,故第一款第三目定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水平距離也放寬到八公尺以內;比重大於一的瓦斯(如液化石油氣)沉在地面附近,故第二款第二目定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水平距離為四公尺以內。第一款第一目另有但書: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應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因為深樑會把沿頂板流動的瓦斯擋住;
第二目則規定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理由是漏氣會被吸氣口帶走,設在吸氣口附近才攔得到。第三款把水平距離的起算點寫死: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檢修面向可與設置規定對照記。依檢修基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章,檢知器不得設在出入口附近外氣流通之場所、距出風口一點五公尺內之場所、瓦斯燃燒器具之廢氣容易接觸之場所、明顯無法確保檢知器性能之場所,理由都是會稀釋或污染樣氣而使檢知失準。性能檢查使用加瓦斯試驗器加瓦斯測試,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者使用甲烷、大於一者使用異丁烷,測定檢知器動作至受信總機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扣除介入中繼器之五秒(採第三種測定方式者再扣二十秒)後應在六十秒內。
檢知器選取檢查數量依表 15-2:一回路一至五個選一個、六至十個選二個、十一至十五個選三個、十六至二十個選四個、二十一至二十五個選五個、二十六至三十個選六個、三十個以上取百分之二十;且每次測試應輪流選取,選取之檢知器中發現不良品時,該回路全部檢知器均應實施檢查。
警報端的數值則在第一百四十三條: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