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何者錯誤?
- A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 B集合住宅之居室
- C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 D幼兒園內之教室
正解 D — 幼兒園內之教室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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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9 條所列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六款處所,題目要求挑出不屬該條之敘述。
正解理由
第 179 條免設處所僅六款: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集合住宅之居室、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幼兒園教室不在其中,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逐字對應第 179 條第二款「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屬免設,敘述正確。
- (B)
對應同條第三款「集合住宅之居室」,屬免設,敘述正確。
- (C)
對應同條第六款「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五者全數列於該款,敘述正確。
- (D)
第 179 條六款並無幼兒園教室;第 24 條規定應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時,「學校教室除外」之文字僅見於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並未替幼兒園教室開免設之門,故本項錯誤。
記憶點
免設緊急照明只認第 179 條六款,條文裡的除外對象是學校教室,不是幼兒園教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緊急照明設備的規範分成「應設」與「免設」兩面。應設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4 條,共五款: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以及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該條末項並定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之概括規定。
免設在第 179 條,共六款,本題四個選項有三個直接取自其中。六款可用「有光、有人管、用不到」三類記:有光的是第一款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以及第二款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有人管的是第三款集合住宅之居室;用不到的是第四款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第五款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第六款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配套規定同樣常考。第 176 條規定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照明器具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第 177 條規定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該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應設、免設、配線、電源四段合起來,就是這一設備的完整考點地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