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 1.25 分

緩降機在進行綜合檢查之下降試驗時,以測量下降距離及下降時間計算出下降速度,平均下降速度何者正確?

  1. A每秒 80 公分~100 公分
  2. B每秒 50 公分~100 公分
  3. C每秒 80 公分~150 公分
  4. D每秒 100 公分~150 公分

正解 A — 每秒 80 公分~100 公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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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緩降機綜合檢查下降試驗的下降速度判定值,見《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八章避難器具三、綜合檢查之緩降機部分。

正解理由

該章綜合檢查「下降」之判定方法載明:測量下降距離及下降時間,計算出下降速度,應在規定的下降速度範圍內,並括註「平均的降落速度應在每秒 80 至 100cm,最大下降速度應在每秒 150cm 以內」。題目問的是平均下降速度,即每秒八十至一百公分,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與判定方法所載平均降落速度每秒 80 至 100 公分完全相符,為正確選項。

  2. (B)

    下限寫成每秒 50 公分,判定方法的平均速度下限是每秒 80 公分,下限值不符。

  3. (C)

    上限的每秒 150 公分是同一段所定「最大下降速度」之上限,不是平均速度的上限,兩個判定值被混用。

  4. (D)

    起點每秒 100 公分其實是平均速度的上限值,選項把上限當下限,整段區間與判定方法所載平均值範圍不符。

記憶點

緩降機下降試驗:平均每秒 80 至 100 公分,最大不得超過每秒 15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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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降機的檢查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八章避難器具,分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三層;該章明定綜合檢查是在完成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之後實施,檢查時應使避難器具成使用狀態,確認其性能是否正常,因此下降試驗必然是最後一關。

綜合檢查的緩降機分三段。下降準備:拴緊緩降機連結部(掛鉤等)之環扣,應能完全安裝在支固器具;把繩子展開時應無纏繞而能成直線垂下,繩子之長端應能到達地面上。下降:把附在短邊繩子之安全帶從頭部套入、將胸部之束環栓緊,握住兩條繩索走出外牆壁把體重加在繩子垂下,面向壁面等身體穩定後放手下降;判定方法即以測量下降距離及下降時間換算下降速度,平均每秒 80 至 100 公分、最大每秒 150 公分以內,下降後並須再實施前面所提之性能檢查,確認器具本體、支固器具等無異常。收藏:各部分應無變形且能順暢地恢復原狀,捲取繩子時應使輪盤本身轉動以避免繩子扭曲。注意事項並提醒剛要下降前若使下降一邊之繩索放鬆,繩子將受到激烈負載。

同章外觀檢查的緩降機數值可一併記憶:表 18-1 操作面積為 0.5 平方公尺以上(不含避難器具所佔面積),但邊長應為 60 公分以上;表 18-2 開口部為高 80 公分以上、寬 50 公分以上,或高 100 公分以上、寬 45 公分以上;表 18-3 下降空間為以器具中心半徑 0.5 公尺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在 10 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 10 公分時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表 18-4 下降空地為下降空間之投影面積。該章檢查表另訂附表,避難器具為緩降機者應加填,逐具填寫樓層別、設置位置、下降距離、下降時間與下降速度,正好對應本題的量測程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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