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容量規定,若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樓層在 X 個撒水頭、十一層以上樓層在 Y 個撒水頭繼續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X、Y 分別為何?
- AX=8;Y=12
- BX=12;Y=15
- CX=16;Y=20
- DX=24;Y=30
正解 A — X=8;Y=12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7 條第 3 款,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水源容量應以幾個撒水頭計算。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57 條第 3 款,「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樓層在八個撒水頭、十一層以上樓層在十二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即 X=8、Y=12,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八個與十二個正是第 57 條第 3 款針對側壁型、小區劃型撒水頭所定的個數,放水時間同為二十分鐘。
- (B)
錯誤。十二與十五是同條第 1 款表中「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的快速反應型十二個、一般反應型十五個,適用對象是密閉式一般反應型與快速反應型撒水頭,非側壁型或小區劃型。
- (C)
錯誤。十六與二十是同表「高架儲存倉庫—儲存其他物品」該列的快速反應型十六個、一般反應型二十個。
- (D)
錯誤。二十四與三十是同表「高架儲存倉庫—儲存棉花、塑膠、木製品、紡織品等易燃物品」該列的快速反應型二十四個、一般反應型三十個。
記憶點
側壁型與小區劃型只有一組數字:十層以下八個、十一層以上十二個,都是放水二十分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57 條依撒水頭型式分款計算水源容量。第 1 款是密閉式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須依表列個數繼續放水二十分鐘;表的內容為: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快速反應型十二個、一般反應型十五個;十樓以下建築物中,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及複合用途建築物中供該目使用者,快速反應型十二個、一般反應型十五個,地下層同為十二個、十五個,其他則為快速反應型八個、一般反應型十個;高架儲存倉庫儲存棉花、塑膠、木製品、紡織品等易燃物品者,快速反應型二十四個、一般反應型三十個,儲存其他物品者,快速反應型十六個、一般反應型二十個。同款但書另定:各類場所實設撒水頭數較應設水源容量之撒水頭數少時,其水源容量得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之。
第 2 款是開放式,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使用場所及第二目集會堂之舞臺,在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在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樓層則以最大樓層全部撒水頭計算。第 3 款即本題的側壁型或小區劃型,十層以下八個、十一層以上十二個。第 4 款為放水型撒水頭。可見同一條之內,「幾個撒水頭」隨型式、樓層、用途三個變數變動,作答時務必先鎖定型式,再看樓層。
放水時間也是易混點,宜逐條並列:自動撒水設備第 57 條各款均為繼續放水二十分鐘;第 36 條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為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該樓層消防栓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第 41 條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為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三者的條號與數值不要互換。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