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設有保安措施時,安全距離可縮減,請問下列何者屬上述之保安措施?
- A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
- B儲槽或處理設備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 C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不燃材料建造之防火牆
- D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火水幕
正解 A — 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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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安全距離的縮減條件,即法規所稱「保安措施」的具體內容。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關於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與場外第一類、第二類保護物安全距離之規定,設有保安措施者其安全距離得予縮減,而所稱保安措施係指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面下者。埋設地下可使外洩氣體與輻射熱、爆風受土壤屏蔽,直接降低對場外保護物的危害,屬法定列舉的縮減事由,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埋設於地盤下:法條明文列舉的保安措施,土壤本身即為天然屏障,得據以縮減安全距離,正確。
- (B)
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屬滅火用消防安全設備,功能在火災發生後的搶救,法條並未將其列為縮減安全距離的保安措施。
- (C)
設置不燃材料建造之防火牆:防火牆能阻隔輻射熱,但液化石油氣的主要風險是氣體洩漏後沿地面流布並形成蒸氣雲,防火牆無法阻絕,法條未列為縮減事由。
- (D)
設有防火水幕:水幕可吸收輻射熱,屬防護補強手段,同樣不在本辦法就本項所列舉的保安措施之內。
記憶點
液化石油氣要縮短安全距離,法條認的只有「埋到地下」,牆與水幕都不算。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安全距離(保安距離)的立法邏輯,是以「距離」作為最可靠的被動式防護:當製造或儲存設施發生洩漏、燃燒、爆炸時,輻射熱與爆風的強度隨距離平方衰減,只要拉開足夠間距,場外的學校、醫院、古蹟、住宅等保護物即可維持在可接受的風險以下。保護物分類上,第一類保護物泛指學校、醫院、幼兒園、車站、集會場所、古蹟等人員密集或難以避難者,要求距離最長;第二類保護物則為一般住宅等,距離較短。
液化石油氣的危險特性決定了哪些措施能算保安措施。丙烷、丁烷的蒸氣比重大於空氣,洩漏後不會像天然氣那樣上升逸散,而是沿地面低窪處流布累積,遇到遠處火源即回燃,嚴重時形成蒸氣雲爆炸或沸騰液體膨脹蒸氣爆炸(BLEVE)。防火牆、水幕針對的是「火」與「輻射熱」,對於貼地流動的重質氣體幾乎無阻絕效果;反之把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面下,土壤同時提供了隔熱、抑制爆風、防止外力撞擊與限制洩漏擴散的多重功能,這才是法規肯認可以折抵距離的實質防護,屬於典型的「以工程手段替代空間手段」。
記憶上可用三層架構:先記距離是原則、縮減是例外;再記縮減的唯一法定手段是埋設地下;最後把「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記為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在特定面積門檻下的縮減規定,兩者分屬不同條文、不同場所類型,切勿混為一談——這正是本辦法最常被交叉命題的地方。
易混淆概念對照: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談的是製程設備與儲槽;「儲存場所」談的是容器堆置面積;「加氣站」另有其專屬距離規定與滅火設備要求。三者的保護物分類相同,但縮減條件與門檻數值不同,建議整理成一張三欄對照表,考前只背差異欄位。
延伸考點連結:同一辦法還會考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容器儲存室的通風開口面積、防止氣體滯留的地面洩放設計,以及與《消防法》第 15 條授權基礎的關係。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