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倘其儲存面積未達多少平方公尺時,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安全距離得縮減為零?
- A6
- B8
- C10
- D15
正解 B — 8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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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時,安全距離得縮減為零的儲存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安全距離之規定,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具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儲存面積未達 8 平方公尺時,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得縮減為零。此一門檻的意義在於:儲存面積小則容器數量與總氣體量有限,加上防爆牆已能阻擋爆風與飛散物,殘餘風險已可忽略,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6:低於法定門檻,屬把數值往下猜的誘答;若以 6 平方公尺為界,等於對已設防爆牆的小型儲存場所仍課予距離要求,與條文不符。
- (B)
8:條文明定的儲存面積門檻,搭配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安全距離得縮減為零,正確。
- (C)
10:常見的整數誘答,但條文並非以 10 平方公尺為界,記成 10 會連帶把相鄰的面積級距全部記錯。
- (D)
15:明顯高於法定門檻,若採此值將使中型儲存場所也免除安全距離,防護強度不足。 本題四個選項皆為面積數值,判別關鍵在於必須同時具備防爆牆與面積未達門檻兩項要件,缺一即不得縮減為零。
記憶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有防爆牆+未達 8 平方公尺」,安全距離歸零。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條是「工程防護可替代空間距離」原則的典型條文。安全距離的本質是用空曠地帶稀釋爆風超壓與輻射熱,但都市土地取得不易,法規因此開了一道以硬體換距離的門:只要設置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設施,且儲存規模小到一定程度,就承認風險已被壓制到可接受水準。要注意條文是「兩要件同時成立」——只設防爆牆但面積達到門檻,或面積很小卻沒有防爆牆,都不能縮減為零,這是選擇題最常設計的邏輯陷阱。
防爆牆的作用機制值得理解: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在受火或受撞擊時可能破裂,釋能形式包含爆風超壓、容器碎片飛散與噴射火焰。防爆牆以足夠質量與強度吸收動能,把碎片攔下並使爆風繞射衰減,等效於在牆後製造一段虛擬距離。這也解釋了為何法條要求「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而不只是任何一道不燃材料的牆。
數值記憶上,建議把本辦法中可燃性高壓氣體的面積與距離門檻整理成一張表:儲存場所以儲存面積分級,面積愈大距離要求愈長;設有防爆牆者可降一級或於未達 8 平方公尺時歸零。與此並列的還有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以「埋設於地盤面下」為保安措施的縮減規定,以及加氣站的專屬距離要求。三者的保護物分類共用同一套(第一類為學校、醫院、車站、集會場所等人員密集或避難困難者;第二類為一般住宅等),但縮減條件互不相同,混記必錯。
易混淆概念對照:安全距離規範的是「與場外保護物」的關係,目的在保護第三人;而保留空地(空地距離)規範的是「場所本身周圍」應留設的無障礙空間,目的在確保搶救動線與防止延燒。兩者常在同一題中並列,判讀時先看比較對象是誰。
延伸考點連結: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另有通風換氣、防止氣體滯留、容器直立固定、與火氣使用場所距離、以及滅火器設置(對普通火災與油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要求)等配套規定,可與同科其他題目串成完整體系。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