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販賣場所及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第一種販賣場所內設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者,其樓地板面積應在 10 m2 以上,15 m2 以下
- B第一種販賣場所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C第一種販賣場所係指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40 倍之場所
- D第二種販賣場所之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但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開啟式防火門
正解 B — 第一種販賣場所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就第一種、第二種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倍數定義,及其位置、構造與設備要求。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17 條第 3 款第 4 目,第一種販賣場所使用建築物之部分,「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B 之敘述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 17 條第 4 款第 1 目就第一種販賣場所內設之六類物品調配室明定「樓地板面積應在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並非 10 m2 以上、15 m2 以下,數值錯誤。
- (B)
與第 17 條第 3 款第 4 目一致,為正確答案;同款第 5 目另要求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 (C)
依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一種販賣場所指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四十倍是第二種販賣場所的上界(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選項把兩者混用,敘述錯誤。
- (D)
第 18 條第 4 款規定第二種販賣場所之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但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選項寫成常時開啟式,敘述錯誤。
記憶點
第一種未達十五倍、調配室六到十平方公尺;有延燒之虞的防火門一律是常時關閉式。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販賣場所的分級起點在第 7 條: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分為販賣場所與一般處理場所,販賣場所又依管制量倍數切成兩級,第一種為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者,第二種為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者;達管制量以上而非販賣性質者,則歸為一般處理場所。同條第 2 項另就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分為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且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者)。
第 17 條 是第一種販賣場所的完整清單: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應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使用建築物之部分,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另定有: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應以牆壁分隔區劃,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設置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第 18 條 的第二種販賣場所採「準用加碼」的寫法:準用第 17 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四款,另要求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設有天花板者以不燃材料建造)、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並設有防止火勢向上延燒之設施、窗戶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但有延燒之虞者不得設置、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但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把兩條並列即可看出命題者慣用的三個改字點:六到十平方公尺改成十到十五、十五倍改成四十倍、常時關閉式改成常時開啟式。
延伸考點在滅火設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5 條第 5 款 把第二種販賣場所列為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第 202 條 則規定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中的第二種販賣場所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滅火設備之滅火效能值,須在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設有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者,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