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危險物品場所何者不須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A室內儲存場所管制量 100 倍以上者
- B製造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500 m2 以上者
- C一般處理場所管制量 50 倍以上者
- D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
正解 C — 一般處理場所管制量 50 倍以上者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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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門檻,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的專章規定,數值與一般場所完全不同。
正解理由
依第 205 條第 1 項,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之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室內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室內儲存場所為「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室內儲槽場所則以「達顯著滅火困難」為門檻。一般處理場所的管制量門檻既然是一百倍,題目所稱的五十倍尚未達到,即不在應設之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室內儲存場所管制量一百倍以上,正落在第 2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屬應設置之場所。
- (B)
製造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符合同項第 1 款第 1 目,屬應設置之場所。
- (C)
一般處理場所之管制量門檻為一百倍,五十倍未達門檻,不須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為本題應選者。
- (D)
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明列於同項第 3 款,屬應設置之場所。
記憶點
公危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製造與一般處理看五百平方公尺或一百倍;室內儲存看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一百倍;室內儲槽看「顯著滅火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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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5 條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第 2 項: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但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因此「管制量五十倍的一般處理場所」並非什麼都不用設——它免的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仍落在手動報警設備或緊急通報裝置的範圍內。命題者常把「不須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不須設置任何警報設備」混為一談,作答時要看清楚問的是哪一種設備。
判斷公危場所的規範強度,核心是第 194 條的「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與第 195 條的「一般滅火困難場所」兩組定義。第 194 條就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列出四種情形: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外尚有其他用途(各有其但書);室內儲存場所以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特定類別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高度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等為準;
室內儲槽場所與室外儲槽場所則以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四十平方公尺以上或儲槽高度六公尺以上為準。第 195 條的一般滅火困難場所門檻則普遍降一級,例如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為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第 202 條進一步規定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滅火設備: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滅火設備之滅火效能值在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室內及室外儲槽場所則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各一具以上。
最後提醒一個結構性陷阱:第四編的規定只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一般場所(辦公室、百貨、停車場等)的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要回頭看第 19 條,兩套數值不得互相套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