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受熱分解進而燃燒的過程中,當加熱到引火溫度時,可燃性氣體釋出量迅速增加,試問木材的引火溫度約為多少℃?
- A100
- B260
- C360
- D450
正解 B — 26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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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木材受熱裂解各階段的溫度分界,特別是「引火溫度」約 260℃ 這個數值。
正解理由
木材屬分解燃燒,受熱依序經歷乾燥脫水(約 100℃,僅逸出水蒸氣)、初期熱裂解(約 150~200℃)、引火溫度(約 260℃,可燃裂解氣體釋出量急遽增加,遇明火即可引燃)、發火(自燃)溫度(約 400~450℃,不需外部火源即自行起火)四個階段。題目所問的正是可燃性氣體釋出量迅速增加的引火溫度,對應 260℃,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00:屬木材所含水分蒸發、脫水乾燥的溫度區,此階段逸出者以水蒸氣為主,尚無足量可燃裂解氣體。
- (B)
260:可燃性氣體釋出量急增、遇明火即可點燃的引火溫度,與題幹敘述完全相符,為正解。
- (C)
360:已進入劇烈裂解與表面碳化的階段,位於引火溫度之後,不是題目所問的分界點。
- (D)
450:接近木材的發火(自燃)溫度,指不需外部火源即自行起火的溫度,與引火溫度的定義不同。
記憶點
木材「百度乾燥、260 引火、450 自燃」:引火要火源,自燃不用。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木材是固體可燃物中最典型的裂解(分解)燃燒材料,受熱歷程可分四段:約 100℃ 以下為乾燥脫水段,逸出物以水蒸氣為主;約 150~200℃ 開始熱裂解,釋出二氧化碳、少量一氧化碳與有機酸,尚不易引燃;約 260℃ 為引火溫度,甲烷、一氧化碳、甲醇、乙酸與焦油蒸氣等可燃裂解氣體釋出量急增,遇明火即可點燃;約 400~450℃ 為發火溫度,裂解氣體累積並蓄熱到不需外部火源即自行起火。
影響這些溫度的因素包括含水率(含水率愈高,須先耗熱蒸發水分,引火愈慢)、比表面積與厚度(薄板、木屑、刨花升溫快,同樣的木材製成碎片後危險性大增)、加熱速率、木材密度與樹種,以及表面是否經防焰處理。
特別要記的是「低溫發火」現象:木材長期在約 100~150℃ 的低溫持續受熱,會逐漸碳化並提高吸附與蓄熱能力,發火溫度可降到 200℃ 以下,在遠低於一般自燃溫度時即起火。煙囪、蒸氣管路、嵌燈長期貼近木構造造成的火災多屬此類,也是火災原因調查的重要判斷方向。
易混淆對照:閃火點針對可燃液體,引火溫度(燃點)需要外部火源,發火溫度不需火源,三者不可互換。另木材燃燒後表面形成的碳化層會阻礙熱傳並延緩內部裂解,碳化速率約每分鐘 0.6~1.0 mm,是推估木構造受火時間與殘餘斷面的常用數據,也是本科由本題延伸的常見計算題型。
固體燃燒型態亦須一併對照:木材、紙張、塑膠屬受熱裂解後氣相燃燒的分解燃燒;蠟燭、萘屬先熔融汽化的蒸發燃燒;木炭、焦炭屬無火焰的表面燃燒;硝化棉、賽璐珞因分子內含氧而屬自己燃燒(自我燃燒),滅火時窒息法幾乎無效。本題所問的引火溫度只在分解燃燒的材料上才有這四段歷程,這是判別題型的切入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