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 7 條規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多少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 A7
- B10
- C15
- D30
正解 C — 15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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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完成後,管理權人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之法定期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之定期檢修,則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辦理。「依限」的日數由同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定之,該基準所定為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分別填具檢修申報表並檢附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7:七日短於該基準所定之申報期間,並非法定期限。
- (B)
10:十日是把十五誤縮的常見記憶偏差,該基準並未採十日。
- (C)
15:與該基準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申報之規定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D)
30:三十日在《消防法》第 38 條第 4 項是對檢修專業機構所為「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之期間,屬制裁手段而非申報期限。
記憶點
檢修做完十五日內,申報表加報告書一起送當地消防機關。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檢修申報在《消防法》裡是一條完整的責任鏈。第 6 條第 1 項先課予各類場所管理權人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第 7 條第 1 項定下專業分工,依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 9 條第 1 項要求管理權人委託上述人員定期檢修,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並以但書把高層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拉高門檻,須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修專業機構辦理;同條第 2 項授權訂定檢修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及報請備查期限,本題的十五日即出自這一層授權。
「檢修」的內涵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四款: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同條另列設計(規劃種類數量並製作圖說)、監造(施工中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裝置(施工完成後功能測試並製作測試報告書),四者產出文件各不相同,是本科分辨題的固定考點。
受託端的門檻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檢修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辦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業務之專業機構,與第 9 條第 1 項但書對應;同辦法第 5 條要求經書面及實地審查合格後,檢具已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始予許可,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一次事故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罰則見《消防法》第 38 條: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檢修機構或消防設備師(士)未依所定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