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場所何者可選擇第二種室內消防栓選擇設置之?
- A傢俱展示販售場
- B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C汽車修護廠
- D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正解 C — 汽車修護廠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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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本文的排除規定,哪些場所必須設第一種室內消防栓、不得選擇第二種。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4 條本文,「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汽車修護廠依第 12 條屬丙類場所第三款第二目,不在被排除之列,故得就第一種、第二種擇一設置,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傢俱展示販售場為第 12 條第二款第十一目(與倉庫同目),正是第 34 條本文明文排除者,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 (B)
錯誤。低度危險工作場所為第 12 條第四款第三目,屬丁類場所,落入第 34 條所排除的「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 (C)
正確。汽車修護廠為第 12 條第三款第二目之丙類場所,既非第二款第十一目、亦非第四款,屬本文所稱「其他場所」,得選擇設置第二種消防栓。
- (D)
錯誤。高度危險工作場所為第 12 條第四款第一目,同屬丁類場所,依第 34 條本文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記憶點
第 34 條只排除兩處:第 12 條第二款第十一目(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與第四款全部(丁類工作場所),其餘場所才有選擇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34 條把室內消防栓分成兩種,並在本文先做排除:第 12 條第二款第十一目(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與第四款(丁類場所,即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其餘場所才有選擇權。這兩處的共同點是可燃物存量大、火載量高。命題者常以「哪個場所可選第二種」或「哪個場所限設第一種」正反兩面出題。
兩種消防栓的規格差異全寫在同條第 1 款與第 2 款,宜並列記憶。相同者: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均在二十五公尺以下;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均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MPa 以上;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均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不同者:第一種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以上,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且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十公尺水帶二條;
第二種放水量在每分鐘八十公升以上,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第 34 條第 2 項另定兩種共通的裝置規定: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者設於舞臺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斜屋頂設置有困難時得免設。至於丁類場所的三級定義則在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