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1.25 分

有關山林、田野引火燃燒申請及防火管理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山林、田野引火燃燒目的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2. B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 2 公尺寬之防火間隔
  3. C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引火人應於 5 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4. D引火時間應在上午 6 時後下午 6 時前,應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

正解 B — 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 2 公尺寬之防火間隔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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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就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之事由、申請期限、防火間隔寬度與引火時段之規定。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2 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條文明定之防火間隔寬度為三公尺,B 寫成 2 公尺,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第 17 條第 1 項明定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敘述正確。

  2. (B)

    防火間隔寬度條文為三公尺寬,選項寫 2 公尺,數值錯誤,為本題應選者。

  3. (C)

    第 17 條第 2 項定有「有延燒之虞…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敘述正確。

  4. (D)

    第 17 條第 3 項「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第 2 項並要求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敘述正確。

記憶點

五日前申請、三公尺防火間隔、上午六時到下午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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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的上位法源是《消防法》第 14 條: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同條第 2 項並授權主管機關就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中央在施行細則第 17 條 訂出全國一致的基本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另可訂自治法規加嚴,這就是為什麼考題只會考施行細則的數字。

把第 17 條拆成四層要件比較好記。第一層是事由限制:僅限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其他理由(例如燒垃圾、燒雜草取樂)不在許可範圍。第二層是事前許可:只有「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才須於五日前申請許可,一般田野引火並非全部都要申請。第三層是現場作為: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並通知森林主管機關。第四層是時段與監視: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離開。

本條最常被改動的就是「三公尺」與「五日前」兩個數字,命題者慣以二公尺、十公尺或三日前、七日前替換。可與同細則的其他期日並列記憶:第 15 條 消防防護計畫規定,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第 21 條 則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第 27 條 規定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

延伸考點是「許可」與「備查」的區別:本條的引火燃燒是事前許可制,未經許可即為違法行為;而同批其他題目常出現的十五日內、三十日內報請備查,則屬事後陳報,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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