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 X 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 Y 公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X=60;Y=40
  2. BX=80;Y=20
  3. CX=80;Y=40
  4. DX=80;Y=60

正解 C — X=80;Y=40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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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就營業使用與家庭使用分別設定之上限。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73 條第 3 項:「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兩個數值在同一項內並列,供營業使用之 X 為 80 公斤、供家庭使用之 Y 為 40 公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X=60、Y=40:Y 雖與條文相符,但營業使用之備用量上限條文明定為八十公斤而非六十公斤,X 錯誤。

  2. (B)

    X=80、Y=20:X 正確,惟家庭使用之備用量上限為四十公斤,Y 寫成 20 公斤錯誤。

  3. (C)

    X=80、Y=40:與第 73 條第 3 項逐字相符,為正確答案。

  4. (D)

    X=80、Y=60:X 正確,惟六十公斤並非該項所定家庭使用之備用量上限,Y 錯誤。

記憶點

備用量兩個數字寫在同一項:營業八十公斤、家庭四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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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一共有三層數字,考試時常被打散重組。第 1 項是販賣場所本身的儲氣量: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第 2 項是容器保管室的七款要件:須符合第 70 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為販賣場所專用,並位於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第 3 項才是本題的備用量八十/四十公斤。

第 2 項所準用的第 70 條,是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的構造、設備與安全管理總表: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且屋簷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並防止日光直射、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周圍二公尺範圍內嚴禁煙火(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有一個八十公斤特別容易與備用量混淆: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 的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兩者同為八十公斤,但一個是備用量的上限、一個是場所認定的門檻,意義完全不同,要靠條號區分。管理面另有第 72-1 條,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儲存場所與應設儲存場所之販賣場所之管理權人,應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證明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變更。

違反效果則回到《消防法》第 42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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