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上述壓力儲槽係指為何?
- A正負壓力超過 2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 B正負壓力超過 3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 C正負壓力超過 4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 D正負壓力超過 5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正解 D — 正負壓力超過 5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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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中「壓力儲槽」的法定定義門檻,用以決定應設安全裝置或通氣管。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儲槽附屬設備之規定,壓力儲槽係指槽內正負壓力超過 500 毫米水柱壓力(約 5 千帕斯卡)之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未達此壓力者為非壓力儲槽,設置通氣管即可。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200 毫米水柱:低於法定門檻,若採此值會把大量僅具輕微背壓的常壓儲槽誤劃為壓力儲槽,與條文不合。
- (B)
300 毫米水柱:同屬偏低的誘答數值,法條並未以此為界。
- (C)
400 毫米水柱:與正確值僅差一級距,是本題最具迷惑性的選項,但條文明定的是 500 毫米水柱。
- (D)
500 毫米水柱:條文所定的壓力儲槽門檻,超過即須設安全裝置,正確。 四個選項均為毫米水柱數值,差別僅在門檻高低:門檻訂得愈低,被劃入壓力儲槽而須設安全裝置的槽體愈多;訂得愈高,則多數儲槽以通氣管處理即可。條文選擇 500 毫米水柱,正是常壓儲槽自然呼吸壓力的合理上界,換算約為 5 千帕斯卡,恰好落在一般常壓槽體結構可承受的範圍之內,因此 A、B、C 三個較低數值都會過度擴張壓力儲槽的認定範圍。
記憶點
正負壓超過 500 毫米水柱就是壓力儲槽,配安全裝置;沒超過的常壓槽配通氣管。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條規定處理的是儲槽的「呼吸」問題。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在日夜溫差、進出料、日照下會產生體積與蒸氣壓變化:溫度上升時槽內氣相膨脹形成正壓,抽料或降溫時形成負壓。若壓力無處宣洩,正壓會撐裂槽頂、負壓會把槽壁吸癟,兩者都會造成大量洩漏。因此常壓槽以通氣管維持與大氣連通,讓槽體自由呼吸;而設計上本就承壓的儲槽則不能直接開放大氣,改以安全裝置(安全閥、破裂板、警報裝置等)在超壓時定壓釋放。
單位換算是本題的關鍵素養。以水的密度 1,000 kg/m³ 與重力加速度 9.8 m/s² 計,1 公尺水柱=1,000×9.8=9,800 Pa,故 500 毫米水柱=0.5 m×9,800 Pa/m=4,900 Pa,約 5 kPa,約 0.05 kgf/cm²。常見換算鏈為:1 kgf/cm²≈98 kPa≈10 m 水柱;1 大氣壓≈101.3 kPa。把 500 毫米水柱換算成 5 kPa 記住,遇到條文以千帕斯卡表述時就不會被不同單位的敘述帶偏。
易混淆概念對照:通氣管與安全裝置雖同為洩壓元件,設計目的不同。通氣管是「常時開放」的呼吸口,其管徑、開口高度、末端方向、以及是否設置阻火器都有規定,末端須避免蒸氣噴向鄰近建築或火源;安全裝置則是「常時關閉、超壓才動作」的保護元件,動作壓力須低於儲槽設計壓力。
記憶數值表建議與同辦法其他門檻一併整理:空間容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防液堤容量為最大儲槽容量之 110%、壓力儲槽門檻 500 毫米水柱。三個數字分別對應容量、圍堵與壓力三個面向,是儲槽章節的核心骨幹。
再從結構面看,常壓立式儲槽的槽頂鋼板厚度通常遠小於槽壁,設計上刻意讓槽頂與槽壁接合處成為受壓時的弱接頭,超壓時先掀頂而不撕裂槽壁,避免存液全量瞬間外洩,這也說明為何常壓槽不容許長時間承受超過數千帕斯卡的內壓。
延伸考點連結:儲槽的注入口、幫浦設備、避雷設備、以及地下儲槽的洩漏檢測設備,都與本條同屬儲槽附屬設備的規定群,常以「下列何者非壓力儲槽應設置」的否定句型出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