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消防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拒絕依第 26 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B自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1 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 C不屬於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 D地面樓層達五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正解 D — 地面樓層達五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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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數個條文的交叉比對,重點在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所適用的建築物樓層門檻。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3 條關於防火管理之規定,管理權有分屬時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係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選項 D 將門檻寫為「地面樓層達五層以上」,與條文所定 11 層不符。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拒絕依第 26 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與《消防法》罰則章對妨礙火災原因調查行為之處罰額度相符,敘述正確。
- (B)
自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1 日起,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與《消防法》關於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之規定相符,敘述正確。
- (C)
非屬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與《消防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規定相符,敘述正確。
- (D)
地面樓層達五層以上者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樓層門檻錯誤,條文為 11 層以上,係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看「地面樓層 11 層以上、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五層是誘答。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立法背景,是複合用途高層建築與地下街的管理權常分屬多數所有人或使用人。這類場所一旦起火,煙流會沿垂直管道間與挑空空間迅速蔓延,各自為政的個別防護計畫無法整合通報、避難引導與滅火行動,因此法律要求各管理權人協議製定共同計畫並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備,必要時由消防機關指定專人為召集人。門檻設在地面樓層 11 層以上,與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如緊急昇降機、連結送水管、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的高層建築物概念相互呼應——11 層以上正是雲梯車有效搶救高度的分界,超過此高度後火場必須改以內攻與建築物自身設備為主。地下建築物則因煙熱無法自然排出、避難方向與煙流同向,同樣列入。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規定則呼應住宅火災死亡率偏高的統計事實。既有住宅多未強制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法規因此以低成本的電池式警報器補位,要求應設場所之外的旅館、老人福利機構等特定場所管理權人設置並維護,強調的是「早期發現、爭取避難時間」。這裡的關鍵句是「不屬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若場所本已依設置標準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即無重複設置之必要,命題者常刪去這個前提來製造錯誤敘述。
燃氣熱水器安裝人員證照制度,源於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頻傳。熱水器裝設於通風不良的陽台加窗、或排氣管接續不當,燃燒不完全即產生一氧化碳。法律以「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始得安裝」的方式,將風險控制在施作端,並配套熱水器承裝業的登記管理。
數字對照整理:防火管理人遴用門檻依場所類別與人數認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為地面樓層 11 層以上;高層建築物於建築法規上亦以 16 層或高度 50 公尺為另一分界。三組數字容易互相污染,建議以「11 層=共同防護計畫」單獨記牢。
延伸考點連結:《消防法》第 26 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權限、罰則章各條的罰鍰級距,以及各級消防機關火災調查鑑定的程序,均常與本題併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