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 12 小時
- B初訓合格後,每 2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1 次
- C講習訓練時數,複訓不得少於 6 小時
- D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正解 B — 初訓合格後,每 2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1 次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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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之資格、初訓與複訓時數及複訓週期。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其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 12 小時,複訓不得少於 6 小時,且初訓合格後,每 3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1 次。選項 B 將複訓週期寫為每 2 年,與條文所定 3 年不符,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初訓不得少於 12 小時:與條文相符,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 (B)
每 2 年至少複訓 1 次:週期錯誤,條文為每 3 年至少複訓 1 次,係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 (C)
複訓不得少於 6 小時:與條文相符,複訓時數為初訓之一半,敘述正確。
- (D)
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條文明定的資格要件,用意在使防火管理人具備調度人力與執行計畫的權限,敘述正確。 本題屬否定命題,四個選項中有三項與條文完全相符,唯一被更動的是複訓週期的年數;作答時逐項核對「時數、年限、資格」三類要素,即可鎖定唯一與條文不符者,不必逐字背誦全條。
記憶點
防火管理人「初訓 12 小時、複訓 6 小時、每 3 年回訓一次」,時數減半但年限是 3 不是 2。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火管理制度是《消防法》第 13 條建立的核心自主管理機制: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防災教育訓練等事項。施行細則第 14 條則把「誰能當」與「怎麼訓練」具體化。
為何強制要求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因為防火管理的實質是「調度」而非「操作」:要能指定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的人員,要能在演練時排開營業或生產時程,要能對用火用電行為下達禁令。若由不具指揮權的基層擔任,計畫將淪為紙上作業。這也是條文設計背後的組織行為考量,命題者常以「防火管理人得由任一員工擔任」之類敘述設陷阱。
時數與週期的記憶可用「12-6-3」三個數字串起來:初訓 12 小時、複訓 6 小時、每 3 年複訓 1 次。複訓時數恰為初訓一半,而週期 3 年對應的是消防法規與場所使用型態的更迭速度。常見誘答是把 3 年改成 2 年或 5 年、把 12 小時改成 8 或 16 小時,作答時只要三個數字同時檢核即可。
易混淆概念對照:防火管理人與「防火避難設施管理權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專業機構或消防設備師(士)」分屬不同角色。檢修申報依《消防法》第 9 條由管理權人委託專業人員辦理,屬技術性檢修;防火管理人負責的是計畫製定與平時管理,不取代檢修申報。此外,共同防火管理協議適用於管理權有分屬的建築物,須指定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召集人,與單一場所的防火管理人不同層次。
延伸考點連結:消防防護計畫應包含的項目、滅火與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舉辦 1 次且事前通報消防機關的規定,以及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或製定計畫的罰則,都是與本條高度連動的高頻考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