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於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其滅火效能值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對普通火災具有 8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6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 B對普通火災具有 6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2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 C對普通火災具有 4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 D對普通火災具有 3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5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正解 C — 對普通火災具有 4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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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所設滅火器的滅火效能值標準。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滅火器設置之規定,設置於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應對普通火災具有 4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並對電氣火災具有適應性。此一組合反映該類場所以氣體與油類火災為主要風險,故對油類火災的效能值要求明顯高於普通火災,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普通 8、油類 16:數值明顯高於法定要求,屬把兩個數字同倍放大的誘答。
- (B)
普通 6、油類 12:維持了「油類為普通兩倍」的錯誤比例印象,但與條文所定數值不符。
- (C)
普通 4、油類 10:與條文一致,且正確呈現油類要求高於普通火災的不對稱關係,正確。
- (D)
普通 3、油類 5:數值偏低,且油類與普通僅差 2,低估了氣體與油類場所的滅火需求。 四個選項的差異在於兩個效能值的絕對數與相對比例,只有 C 同時符合條文所定的數值,其餘三者不是整體偏高、偏低,就是把兩者比例記成單純的二倍關係。
記憶點
高壓氣體與加氣站的滅火器記「普四油十」,油類要求遠高於普通火災。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滅火效能值是我國滅火器規範的核心量化指標,來自標準模型火試驗:以 A 類(普通火災)木垛模型與 B 類(油類火災)油盤模型進行實際滅火,能撲滅幾個單位模型火,就標示為幾個效能值,標示方式即滅火器銘板上的「A-B-C」。因此效能值不是藥劑重量,而是實測滅火能力,這點是概念題的常見考點:兩支同重量的滅火器,藥劑種類不同,效能值可能相差甚多。
為何本類場所要求「油類 10、普通 4」的不對稱組合?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與加氣站的火災情境,主流是液化石油氣洩漏後的噴射火焰、油氣混合物的流動火,以及泵浦、管線的油品火災,火勢發展快、輻射熱強,屬 B 類為主;A 類可燃物(包裝材、辦公雜物)相對次要。法規因此把資源壓在 B 類能力上,同時要求對電氣火災具適應性,因為場區內有加氣機、控制盤與電動閥等帶電設備。這種「依場所火災型態決定效能值配比」的思路,也是判讀其他場所滅火器條文的通則。
數值對照記憶:一般建築物滅火器以「每一滅火器之防護距離在 20 公尺以下」與樓地板面積分擔為配置原則;而本類高風險場所改以效能值門檻直接管制。兩套邏輯併存,命題時常混合詢問「應設幾支」與「效能值多少」,作答前先辨明問的是配置密度還是能力門檻。
易混淆概念對照:滅火器適用火災分類為 A 類普通火災、B 類油類火災、C 類電氣火災、D 類金屬火災。C 類不標效能值而只論「適應性」,因為電氣火災的關鍵是藥劑不導電,無法用模型火量化;D 類則需專用乾粉。另需區分滅火器與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以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另以「第一種至第五種滅火設備」分類的體系,後者屬公共危險物品辦法而非設置標準的一般規定。
延伸考點連結:滅火器的設置高度(上端距樓地板面 1.5 公尺以下)、標示、每年檢查與加壓式乾粉滅火器的耐壓試驗規定,常與本題同章併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